鉴定风险告知书

一、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意见(报告)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报告)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报告)是否成为审判的依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

二、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报告)

鉴定意见(报告)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鉴定意见(报告)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结果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活动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进行的活动。因此,鉴定意见(报告)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检验、审计和评估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关系。

四、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费的缴纳和承担

鉴定、检验、审计和评估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委托方或申请方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所需的鉴定费用,若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或放弃申请。非因鉴定人的原因,致使已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标的物不能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的,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机构原则上不退还预收鉴定、检验、审计和评估费;委托方或申请方申请中止、终结鉴定、检验、审计和评估的,根据鉴定工作完成情况,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机构可能收取全额或部分鉴定费。

五、鉴定、检验、审计和评估活动具有严肃性

非因鉴定人原因,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意见(报告)中的问题进行解释,也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庭接受质询,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机构重新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来解决。六、既往鉴定、检验、审计和评估案件情况

对外委托鉴定案件交接时应该明确既往鉴定、检验、审计情况(包括当事人自行委托机构的情况)。委托鉴定、检验、审计(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除外)、评估案件原则上不再委托既往鉴定、检验、审计以及评估机构

七、鉴定、检验、审计和评估需要当事人的配合

因为当事人不配合导致案件无法鉴定、检验、审计和评估的,不配合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请审判部门在当事人提出鉴定、检验、审计或评估申请前将鉴定风险及时、全面告知当事人。鉴定风险告知后请申请人在告知书下方签字确认。委托时告知书随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一并移送XX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被告知人签字: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