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3民终4651号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岳某与A二手车公司签订《购车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卖车方)乙方(买车方)岳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甲方将车牌号为皖 L*的大众车壹辆转让给乙方,价格11000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因买、卖双方成交车辆为二手车辆,该车辆的车况按成交时买车方认可的为准。
补充协议:甲方保证车辆无事故、无淹水、无火烧。
后岳某发现车辆在购买前发生事故,且进行了重大维修。就赔偿事宜岳某、A公司协商未果,岳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岳某申请对涉案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经委托xx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技鉴)字[2003]第00229 号苏C7**机动车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1.苏 C7**车辆左侧更换前后门壳总成配件,根据事故类型及碰撞位置形态确定事故时间为 2019年3月1日此起事故造成的损伤。(根据 JT/795-2011 系统损坏界定表中的受损状况判定项),根据事故损伤位置更换配件总成为 A 类件,此车达到二级损伤的特征(常规说法的“事故车辆”)。2.苏 C7**车辆根据损伤情况鉴定为二级损伤的特征(常规说法的“事故车辆”)。
商家答辩:
第一点,协议中的无事故是个广义的名词,没有具体到事故程度,属约定不明。虽然涉案车辆 2019 年 3 月份有事故,但原车主更换原厂出售的左侧前后门后,该车就不存在因事故至车辆损毁件无法更换和维修的问题,更换后事故造成的损毁部分即消除。
第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第五页表示车辆进出状况登记分值对应表只有达到 5 级的才能构成事故车辆,所以涉案不是事故车辆。
法院认为:
因A公司明知但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车辆信息存在欺诈。
虽A公司及证人张某均认为,事故车辆指“车没伤过人、四梁没动过、气囊没弹出过、没有结构性损伤”。
但根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 -2013》鉴定标准,上述结构性损伤或者火烧车、泡水车都属于“重大事故”车辆;而本案协议中明确写明保证“无事故”,故A公司所述与案涉协议不符。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协议。
但岳某自 2020 年 6 月购买案涉车辆并实际使用,至今已三年有余,车辆行驶里程数自 2 万多公里开至 11 万多公里,势必造成车辆的耗损及折旧。
故本院综合岳某实际使用的事实、使用年限及车辆行驶公里数,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扣除 8 万元使用费及折旧费。最终判决退车款31000元,赔偿33万元。
张律师点评:
说车商冤也对,因为毕竟仅仅换了车门,没有结构性损伤,就赔了三十多万。
说车商不冤也对,毕竟在合同里大包大揽写“无事故”,而更换车门确实能够在实务中被法院认定为事故范畴,合同和事实不符,被判退车加赔偿也是合法的判决。
一个典型的案例,总能给从业者带来一些启发,如果类似情况下,车商能够仔细、谨慎些,在合同上写“无重大事故”,那么法院的判决很可能就是另一个结果了。再专业一些,比如“无结构性重大事故”,或者更加专业认真且透明告知......
业务过程中,应该越来越规范业务人员的销售话语和话术,诚然,大多数二手车客户愿意买一台车况好的二手车,但是,如果销售人员为了成交而信口承诺车况,或者避重就轻的描述车况,甚至写在合同里,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这种行为在法律认定中,就是一种欺诈的主观故意了,就必然带来惩罚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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