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院案例:市场监管总局对二手车交易车辆鉴定的从业范围解释中,包含机动车火灾事故鉴定评估,且与消防认定不冲突,法院采信鉴定意见

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张立伟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3)吉24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23.05.31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通达物流门市房)。

经营者:杨玉花,女,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国,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伟,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系张立伟妻子),女,1983年3月1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以下简称金睿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张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23)吉240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诉讼请求

金睿商店上诉请求:撤销珲春市人民法院(2023)吉240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依据东车鉴法字第20220214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认为更换回油管不符合于原厂设计要求,与张立伟车辆自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委托程序不合法,2021年10月13日被上诉人提出,鉴定事项是在上诉人处购买的回油管是否可以代替原车回油管,是否抗压、抗高温。但鉴定内容改变为:申请鉴定油路泄露导致自燃与在金睿商店购买并更换的回油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指向性鉴定,改变了听证会确定的鉴定内容。该鉴定申请事项未经上诉人同意,属于委托程序违法。2.鉴定机构不具有火灾原因鉴定资质,从业人员没有火灾鉴定从业经验,出具的不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宁市大队于2021年5月6日作出东消火认[2021]第1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4月9日20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内侧机舱下方排气管附近。起火原因为排除驾驶室内人为因素引发火灾;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排除人为操作因素造成轮胎过热引发火灾;不排除牵引车发动机舱内油路泄露,被高温排气歧关引燃发生火灾。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火灾原因鉴定,但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不具有火灾原因鉴定资质。并且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时,不能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给出专业答复,由其他非鉴定人员代答。该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人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的条件,违反该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第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因此选定的鉴定机构没有资质,鉴定人员不具有专业能力、从业经验。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不是《司法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三、东车鉴法字第20220214-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过程结论严重失实,属于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不排除牵引车发动机舱内油路泄露,被高温排气歧关引燃发生火灾的事实。1.本案车辆自燃原因为不排除牵引车发动机舱内油路泄露,被高温排气歧关引燃发生火灾的事实。根据这一推论,发动机仓内有高压油管,两根回油管路,进油管路,并且存在车辆取暖炉取暖管油路等火灾隐患。其次,该车辆排气管断裂,是否存在排气管断裂在先,排气管高温引燃回油管,还是油管断裂在先,油管漏油引发自燃,该鉴定报告并没有在鉴定分析说明中予以排除说明意见。2.被鉴定车辆存在燃油炉取暖改造行为,改造油路靠近排气管,在排气管断裂高温烧烤的情况下是否引发自燃没有排除。3.根据油轨共轨限压阀的工作原理看,在车辆正常工作状态下,限压阀处于关闭状态没有燃油泄漏,只有当发动机发生故障时,限压阀才会主动或者被动打开,被上诉人自认车辆没有故障,因此不存在限压阀燃油泄漏的情行,更不存在限压阀开启泄露燃油情况,何来油管出现泄露,挥洒至正后方的高温排气管引发火灾。如果车辆油轨出现故障,车辆只是跛行状态,上诉人所更换的油管中油很少,不可能出此案大量漏油到地面的情况。因此,该案在没有确认起火点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按装的回油管存在脱落、爆裂的情况下,未经实验测试,凭空推测被鉴定车辆由于未按照原厂设计要求更换回油管,武断认定车辆自燃与更换回油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没有依据。4.鉴定人员隐瞒被鉴定车辆排气管断裂事实,在出庭时否认发现存在排气管断裂事实。排气管的断裂是引发车辆自燃的重要因素,《车辆评估报告》认定涉案车辆排气管正常工作温度在600度左右,这个温度可以将铁融化,如排气管断裂在先,靠近排气管的各种油路(包括进油管、回油管、高压油管、取暖锅炉油管等)会被引燃。但《车辆评估报告》对这一重要事实隐瞒,在车辆评估报告中并没有排除。属于重大隐瞒事实行为,典型的出具虚假报告。《车辆评估报告》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四、原判决对修挂车喷漆费不予认可,根据法院调取的现场图片显示,该车辆挂车并没有烧毁损害,不存在全车修复。五、假如本案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上诉人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上诉人也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依据被上诉人自认经修理部人员介绍到上诉人处买配件的事实,其明知道上诉人不具有修理资质,进而请求上诉人对车辆回油管进行更换的行为来看,被上诉人是对更换回油管的后果是明知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在责任承担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在该案当中承担的应当为次要责任。六、在本案上诉过程当中,上诉人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做了技术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推翻了原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当中的鉴定结论,认为起火原因是由于铠装胶管失效导致车辆起火的,与上诉人更换管没有关系,并且根据老黑山消防队提供的图片显示,上诉人更换的油管方向是朝下,其如果损坏,不可能将油喷洒到车辆挂车上方大箱上,并且原鉴定报告,不是鉴定人出具,是由施姓鉴定人出具,原鉴定人挂名,因此,原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认定的事实不清。综上,本案主要定案证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出具机构不具有资质,委托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业经验,鉴定人隐瞒高温排气管断裂事实,出具虚假、没有事实依据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不是司法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该无效证据的存在,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因此恳请上级法院将该案依法发回重新审理或改判。

二审辩方观点

张立伟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二、本案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已承认事实,被上诉人是按照法律程序做的相关鉴定,鉴定程序合理合法。三、上诉人所述无事实根据,鉴定机构系双方选择,结论符合客观事实,应当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虽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但鉴定人员已出庭,并对上诉人提出的质疑作出了详细的解答,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根据,有科学依据。综上所述,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四、由于上诉人更换油管后导致被上诉人车辆烧毁,使其挂车部分严重受损,并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继续工作,在此期间所造成的营运损失及维修挂车费用等全部应由上诉人承担。五、上诉人负责更换的油管,上诉人并没有告知被上诉人其不具备维修资质及更换油管所产生的后果等。因此,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六、对于上诉人在上诉期间自行委托的鉴定被上诉人不知道,鉴定报告被上诉人不认可。

一审诉讼请求

张立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金睿商店赔偿车辆损失118000元;2.赔偿车辆落牌、检车费4000元;3.赔偿货车(×××,×××)停运损失96000元(8000元/月,共计12个月);4.赔偿误工费30600元(每月收入12000元,赔偿3个月);5.赔偿车辆起火后运车费2300元(由于车辆已烧毁严重,无法再自行开回本地,所以雇用拖车把车运回本地);6.赔偿车辆已缴纳的保险费4000元(购买时缴纳保险18000元/年,自车辆起火之日起保险还有3个月,所以按4000元赔偿);7.赔偿修挂车喷漆费用3700元(由于起火后造成挂车严重受损,所以进行维修喷漆。);8.支付鉴定费30000元;9.支付车辆损失鉴定费5000元;10.财产保全费1620元、诉讼费2864元由金睿商店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立伟系黑色欧曼牌重型牵引半挂车车主(车牌照号:×××号)。2021年4月9日,因张立伟驾驶的车辆回油管渗油,前往金睿商店更换回油管,金睿商店经营者杨玉花的丈夫薛延鸿为车辆更换回油管。当日下午,张立伟驾驶车辆前往黑龙江东宁县老黑山和兴煤矿装运煤炭,返回途中行至黑龙江东宁县老黑山和兴煤矿三节砬子路段车辆发生自燃。2021年4月9日20时46分,东宁市“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由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宁市大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事故发生后,张立伟为托运车辆支付费用2300元,为修挂喷漆支付费用3700元。

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宁市大队于2021年5月6日作出东消火认字[2021]第1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4月9日20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内侧机舱下方排气管附近。起火原因为排除驾驶室内人为因素引发火灾;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排除人为操作因素造成轮胎过热引发火灾;不排除牵引车发动机舱内油路泄露,被高温排气歧关引燃发生火灾。

经张立伟申请,法院委托吉林东宁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油路泄露导致车辆自燃与在金睿商店购买并更换的回油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吉林东宁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东车鉴法字第20220214-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车牌号码为×××的牵引车由于油路泄露导致车辆自燃与在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购买并更换回油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经张立伟申请,法院委托长春市车易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鉴定。长春市车易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长保司鉴(2022)第090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评估结论为车牌号码为×××号车辆损失价值为118000元;2021年4月9日火灾事故后残值为18490元。

另查明,金睿商店系个体工商户,牌匾名称为“珲春市金睿油管芯配件商店”。2021年7月7日,金睿商店向吉林省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由汽车配件零售(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变更为一般项目:汽车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与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金睿商店为张立伟的车辆更换回油管,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经鉴定,金睿商店为张立伟车辆更换的回油管不符合原厂设计要求,与张立伟车辆自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金睿商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睿商店认为吉林东宁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没有从业鉴定经历,出具的鉴定报告属于虚假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经鉴定人员出庭质证,金睿商店提出的上述事由不成立,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车辆损失的问题。经鉴定,张立伟车辆自燃前的市场价值为118000元,火灾发生后的残值为18490元,扣除残值,张立伟的车辆损失应为99510元。关于车辆落牌检车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张立伟主张的该笔费用系购买案涉车辆时发生的费用,与本次火灾事故无关,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关于停运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停运损失是客运或者货运车辆受损后,在修复期间因停止运输经营活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火灾事故直接导致张立伟的车辆报废,不存在修复问题,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法院认为,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张立伟未提供其因本次火灾事故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据,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车辆托运费的问题。法院认为,金睿商店对火灾事故发生后,张立伟为托运事故车辆所支付的托运费2000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另,张立伟为吊装事故车辆支付吊车费300元,并提供支付凭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险费的问题。法院认为,火灾事故导致车辆全损后,张立伟应自行与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事宜,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修挂车喷漆费的问题。法院认为,火灾事故导致挂车受损确需修复,金睿商店虽对张立伟提交的付款凭证和费用不予认可,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故对张立伟主张的挂车维修及喷漆费37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的问题。法院认为,经鉴定,车辆自燃与金睿商店更换的回油管存在因果关系,张立伟为此支付火灾事故因果关系鉴定费3000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5000元,应由金睿商店在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此外,金睿商店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因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故该部分费用由金睿商店自行承担。关于诉讼费承担的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张立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标的额为295220元,交纳诉讼费2864元,因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故该部分诉讼费由张立伟自行承担。关于本次火灾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张立伟在金睿商店购买并更换回油管时,金睿商店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车辆修理和维护,且张立伟对所更换的回油管与原车不一致知情,但未提出反对,其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和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在选任修理人和更换回油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立伟自行承担20%责任,金睿商店承担80%责任。张立伟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99510元、托运费及吊车费2300元、修挂喷漆费用3700元,共计105510元,按照过错比例,金睿商店应承担8440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张立伟各项损失84408元;二、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张立伟鉴定费28000元;三、驳回张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4元(已减半收取),由张立伟负担1519元,由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负担134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张立伟负担324元,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负担1296元。

二审中,金睿商店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意见书。证明:该车辆起火原因点火处具备电气故障引发,铠装胶管失效,导致车辆起火的痕迹特征,该车起火与铠装胶管受损有关,原一审鉴定报告鉴定事实不清。

张立伟质证称,被上诉人不承认上诉人提交的鉴定,被上诉人只承认一审出具的有关鉴定。

证据二、照片二张。证明:该图片显示在车辆的大箱右侧存在大量的油迹,上诉人更换的回油管是位于发动机舱左侧下方,如果上诉人更换的油管爆裂,其喷油方向是向下,也不会喷到车辆相反方向的右侧车厢,证明更换油管与大箱子的喷溅油不一致,不能证明油管破裂导致了泄漏油现象存在。

张立伟质证称,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两组照片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鉴定,并没有委托法院找专业人员鉴定,所以不认可,被上诉人只认可一审作出的相关鉴定。

对于金睿商店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于证据一,系金睿商店自行委托形成,张立伟未参与该鉴定过程,其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无法确定检材的真实性,且该技术意见书“四、分析说明……可排除车辆油路故障……”与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东消火认字【2021】第1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不排除牵引车发动机舱内油路泄露……”不符,铠装胶管所在位置与【2021】第1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内侧机舱下方排气管附近”亦不一致,故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二,根据【2021】第1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车辆起火部位位于案涉牵引车内侧机舱下方排气管附近,而该两张照片显示的是机舱外侧,无法证明与起火有必然联系,即便右侧车厢有油迹,亦不能排除上诉人所更换油管爆裂,故不予采信。

经二审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法院2021年12月8日听证会中,主持人告知申请人民法院鉴定油路泄露导致车辆自燃与在金瑞商店购买并更换的回油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金睿商店实际经营者杨玉花对该鉴定项目未提出异议。

吉林东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交易车辆鉴定、估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该行业的从业范围解释中包含机动车火灾事故鉴定评估。该公司在本案中出具的东车鉴法字第20220214-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加盖鉴定人员姜文岐和何秀英名章,并附二人的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职业技能证书。鉴定过程中,施巍参与了现场勘查。本案一审中,根据金睿商店的申请,鉴定人员姜文岐、何秀英、施巍出庭作证,就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进行了答复、解释。

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宁市大队火灾现场照片显示挂车未损坏,仅与车头相邻的截面有部分黄色痕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吉林东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车鉴法字第20220214-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第20220214-1号评估报告)应否予以采信;一审判决金睿商店应承担的损失数额是否得当。

关于第20220214-1号评估报告应否予以采信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1年12月8日一审听证会中,金睿商店实际经营者杨玉花在被告知本案鉴定项目为鉴定油路泄露导致车辆自燃与在金瑞商店购买并更换的回油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情形下,并未提出异议。其二,吉林东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交易车辆鉴定、估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该行业的从业范围解释中包含机动车火灾事故鉴定评估,该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的鉴定人员姜文岐、何秀英具备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可以认定第20220214-1号评估报告系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及鉴定人员出具,且鉴定人员姜文岐、何秀英接受了金睿商店及主审人的询问,二人对全程参加本案现场鉴定过程的鉴定人员施巍的答复及说明进行签字确认,且第20220214-1号评估报告的鉴定结论与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东消火认字【2021】第1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起火原因和起火部位相吻合,而金睿商店自行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意见书,其鉴定检材未经对方当事人张立伟的认可,且该技术意见书与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东消火认字【2021】第1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部位的认定不符,无法推翻第20220214-1号评估报告的鉴定结论,故第20220214-1号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关于金睿商店提出的发动机舱内有高压油管、回油管、进油管路裂、燃油减压阀、排气管断裂的问题,鉴定人员已经在一审听证过程中予以答复并解释;关于车辆是否存在燃油炉取暖改造,金睿商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即便存在取暖改造,其在车辆行驶中是否工作,在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下,与车辆起火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金睿商店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提出客观合理的解释。综上,金睿商店提出的上述理由,均无法成立。

关于损失承担比例问题。案涉更换回油管行为发生时,金睿商店作为承揽人在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车辆维修和维护且未将该事实明确告知张立伟的情况下为案涉车辆更换回油管,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损失的发生与金睿商店承揽并交付的更换回油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具有因果关系,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张立伟基于对金睿商店的信赖对经营范围未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对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一审判决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张立伟自行承担20%责任、金睿商店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修挂车喷漆费的问题。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宁市大队火灾现场照片仅显示挂车与起火的车头直接相邻的截面有部分黄色,挂车车身并未烧毁损坏。张立伟提供的3700元的收款收据系挂车全车喷漆费用,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全车喷复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一审判决未对此进行审查,认定火灾事故导致的全车喷漆费3700元依据不足,二审予以纠正。结合上述照片及客观情况,本院酌定挂车喷漆费3700元的20%即740元属于案涉损失范围。故张立伟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99510元、托运费及吊车费2300元、修挂喷漆费用740元,共计102550元。按照过错比例,金睿商店应承担82040元。

综上所述,金睿商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存在瑕疵,部分处理结果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23)吉240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张立伟各项损失82040元;

三、维持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23)吉240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驳回张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4484元,由张立伟负担2813元,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负担16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28元(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已预交),由张立伟负担67元,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负担2481元,退还珲春市金睿汽车配件商店3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太 熹

审判员:李燕峰

审判员:池东波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滕 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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