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法律上定义的什么是欺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版
最新!《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27个指导性意见(2022版)
交通事故致伤损失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汽车三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10个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含规则描述)
律师质证司法鉴定意见的11个要点
收藏!2022最新借条模版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江西高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9]27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套牌如何处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证据三性是指什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官说法丨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流程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最高法院关于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鉴定人出庭通知书范文
鉴定机构涉鉴被诉案件解决路径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 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
交通事故受损车辆修复天数该如何认定
新车瑕疵,退一赔三相关法律释解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司法鉴定应该委托鉴定机构,还是委托鉴定人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出具虚假报告罪怎么认定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22年11月24日第9次部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22年12月2日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加强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着力消除质量隐患,防止错误和虚假鉴定, 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最和公信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指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正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并提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 客观公正、 有错必纠、 严格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一般包括确定复核人、 复核鉴定程序、 复核鉴定意见、 形成复核意见等工作流程。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涉及复杂、 疑难、 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组建内部复核部门,专责开展本机构内部复核工作。 复核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认真负责,专业精通,经验 丰富,责任心强; 

(二)—般为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必要时也可从专家库或者相关机构邀请相关专家等担任;

(三)执业范围或专业特长应当涵盖复核鉴定事项对应的专业领域,但非本案鉴定人; 

(四)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年限—般不低于本案鉴定人;

(五)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关于回避的规定;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对鉴定程序的复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主体是否适当; 

(二)司法鉴定委托书等形式要件是否完整清晰;

(三)委托事项是否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要求是否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是否符合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要求,鉴定用途是否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决定受理委托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四)鉴定材料的接收、 提取、 保管、 使用,以及现场勘查、身体检查和样本取证等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五)鉴定人的资质、数量等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清形; 

(六)鉴定过程是否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是否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是否载明检验结果、 检测数据以及仪器设备等使用清况,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 客观、 准确、 完整,鉴定过程的各种文书是否符合文本格式要求;

(七)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是否存在终止鉴定等清形; 

(八)是否在规定或约定时限内完成鉴定; 

(九)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对鉴定意见的复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核稿)的文本格式、 形式要件等是否完整、 准确、 恰当,制作是否规范;

(二)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遵守和采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鉴定过程的描述是否全面、准确,是否载明人员、 时间、 地点、 内容,鉴定材料及其选取和使用等清况,是否载明适用的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检验、 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分析说明是否通过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检测数据、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和判断; 

(五)鉴定意见表述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六)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复核人应当在完成复核工作后提出复核意见,按格式要求制作复核意见书 (见附件),或者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和(或)检查、 检验、 检测记录等上面标记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书或标记花脸稿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多名复核人参加复核工作时,根据多数复核人的意见形成最终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 复核意见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大分歧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按照复核意见认真核查鉴定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鉴定人或者专家进行论证,鉴定意见确实存在问题和瑕疵的,鉴定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鉴定人不认同复核意见,坚持鉴定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部复核工作机制,细化复核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复核人应当认真履责,客观公正、 科学严谨地开展复核工作,存在敷衍塞责、 疏忽大意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把内部复核制度落实清况作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和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等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内部复核工作各项要求。对于未建立内部复核制度或者内部复核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完善内部复核工作机制,积极协助司法鉴定机构邀请专家参与内部复核工作,强化内部管理, 加强风险防控,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对于未落实内部复核工作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依规给予行业惩戒。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涉及的内部复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