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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瑕疵,退一赔三相关法律释解

自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修改实施以来,新车因销售欺诈退一赔三的情况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公布的17号指导性案例也已明确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最近轰动全国的宾利退一赔三案却出现重大反转,是何原因?我们先来回顾下相关案例:

案例一,张某诉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性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某从被告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销售商”》购买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并签有《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全额支付了购车款138000元、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销售商将案涉车辆交付张某,张某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某首次保养时发现该车曾维修过,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饭金、右后叶子板饭金、右前叶子板饭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销售商称,张某所购车辆确有划伤过,至于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优惠了两万余元购车款,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销售商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某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对于销售商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某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销售商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法院判决] 退一赔一。即(1)撤销《汽车销售合同》,(2)张某退还车辆,(3)销售商退还购车款124200元,(4)销售商赔偿原告购置税12400元、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5)销售商赔偿原告购车款138000元。

[裁判要点]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销售商在告知张某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销售商提交的有张某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销售商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非原告书写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销售商抗辩称其向张某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销售商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某的损失。

案例二:邓某诉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0日,邓某在销售商处订购大众CC2.0T豪华型车辆一辆,车辆总价250000元。9月27日,邓某付款并由销售商代为办理车贷、保险等手续。10月2日,邓某提车。10月8日,系争车辆正式注册登记,邓某共支付车辆购置税21900元、工本费125元、保险费21733.26元、车辆装饰费8.500元。10月中旬,邓某发现车辆瑕疵,即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2016年11月,邓某起诉,要求销售商退一赔三。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二审支持。即(1)撤销一审判决、车辆买卖合同。(2)销售商退还购车款250000元。(3)邓某退还车辆。(4)销售商赔偿原告损失750000元。 (邓某二审中自愿放弃了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返还,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要点]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三:杨某与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宾利退一赔三案)

[案情简介]2014年6月24日,杨某向销售商订购尊贵版宾利慕尚汽车一台,单价550万元。10月14日,杨某取车并取得进口车辆检验检疫证明。10月30日,案涉车辆正式办理登记。2016年5月31日,杨某通过车鉴定网查询所购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时发现该车于2014年7月30日、10月8日有过抛光打蜡、更换窗帘总成的维修记录,遂以销售商在车辆交付时未告知前述情形构成欺诈、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退一赔三,二审改判销售商赔偿杨某11万元

[裁判要点](1)对于新车在流通或存环节产生的抛光打蜡等轻微瑕疵,经营者通过轻微手段进行消除的行为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其实质性财产利益,经营者未告知此类信息,不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2)经销商虽未将窗帘问题及其修复情况告知杨某,但未与告知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杨某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无证据证明经销商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该类轻微问题也并不属于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心理所能承受范围之特殊事件,且案涉纠纷的标的物不涉及食品和药品。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虽一定程度侵犯了杨某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不能要求三倍赔偿。

律师分析

1、什么是PDI?PDI检测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

PDI(Pre-delivery Inspection)是指经销商对新车进行车辆交付前的最后检测,如发现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时予以校正、修补及更换原厂配件,使得所交付车辆达到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标准。PDI检测是行业惯例,也是汽车行业的独有服务,其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一辆合格的车”。国际通用的PDI检查一般包括运输模式的解除、发动机舱检查底盘盘查、车辆内外检查、性能检查、道路测试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在判断需要主动告知消费者知情内容的范围时,一方面,应基于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给予特别保护,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就属于经营者应当主动告知的信息。结合上述案例,“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项目已对车辆瑕疵部位进行维修,该行为与PDI检测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应有含义和范畴,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漆面的轻微损伤经抛光打蜡后肉眼已无法察觉,其处理不涉及饭金、油漆,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其实质性财产利益,经营者未告知此类信息,不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2、什么是消费欺诈?经销商未如实告知PDI检测结果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未告知PDI检测结果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应综合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

从合同中有无具体约定看。如果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则不构成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

从问题严重性及相应处理措施复杂性看。如果问题并不严重,修复措施轻微,也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涉及主要零件,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的,则不构成影响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

从给消费者有无造成重大影响看。若不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消费者的日常使用,则不构成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

(2)是否有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

如果在车辆交付前,经销商对于车辆瑕疵的处理如实记录,并即时上传至消费者可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则可以认定经销商没有隐瞒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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