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超标电动车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驾驶该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车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经鉴定机构鉴定,涉案电动车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其主要技术性能超出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参数要求,因此,涉案电动车不符合其出厂时实施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可以认定其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根据查明的事实,曹某林向牛某叶车店购买的是电动车,而牛某叶车店向其出售的车辆名为电动车实为机动车(摩托车),这种不合格产品误导购买者一直认为涉案车辆为非机动车,导致没有机动车(摩托车)驾驶资格的贾某兰驾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涉案车辆无法被界定为非机动车,进而造成贾某兰驾驶该车辆与机动车相撞后,无法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确定事故责任。故本案产品缺陷与曹某林、曹某华获赔金额减少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牛某叶车店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时并未向曹某林说明涉案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未尽到产品技术参数的如实说明义务,对曹某林、曹某华主张的损失具有过错。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军与贾某兰之间的交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结合贾某兰自身违反交通规则行驶的情形,一、二审法院酌定由牛某叶车店承担曹某林、曹某华自担损失的20%,并无不当。


曹某林、曹某华与北京牛某叶电动车零售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超标电动车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驾驶该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车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8787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4425号

裁判要旨


经鉴定机构鉴定,涉案电动车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其主要技术性能超出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参数要求,因此,涉案电动车不符合其出厂时实施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可以认定其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根据查明的事实,曹某林向牛某叶车店购买的是电动车,而牛某叶车店向其出售的车辆名为电动车实为机动车(摩托车),这种不合格产品误导购买者一直认为涉案车辆为非机动车,导致没有机动车(摩托车)驾驶资格的贾某兰驾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涉案车辆无法被界定为非机动车,进而造成贾某兰驾驶该车辆与机动车相撞后,无法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确定事故责任。故本案产品缺陷与曹某林、曹某华获赔金额减少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牛某叶车店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时并未向曹某林说明涉案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未尽到产品技术参数的如实说明义务,对曹某林、曹某华主张的损失具有过错。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军与贾某兰之间的交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结合贾某兰自身违反交通规则行驶的情形,一、二审法院酌定由牛某叶车店承担曹某林、曹某华自担损失的20%,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4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牛某叶电动车零售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华

再审申请人北京牛某叶电动车零售店店因与被申请人曹某林、曹某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8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某叶车店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曹某林、曹某华诉讼请求。理由为:(一)认定牛某叶车店出售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与贾某兰、王某军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致贾某兰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本案错误判决给牛某叶车店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电动车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其主要技术性能超出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参数要求,因此,涉案电动车不符合其出厂时实施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可以认定其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根据查明的事实,曹某林向牛某叶车店购买的是电动车,而牛某叶车店向其出售的车辆名为电动车实为机动车(摩托车),这种不合格产品误导购买者一直认为涉案车辆为非机动车,导致没有机动车(摩托车)驾驶资格的贾某兰驾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涉案车辆无法被界定为非机动车,进而造成贾某兰驾驶该车辆与机动车相撞后,无法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确定事故责任。故本案产品缺陷与曹某林、曹某华获赔金额减少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牛某叶车店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时并未向曹某林说明涉案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未尽到产品技术参数的如实说明义务,对曹某林、曹某华主张的损失具有过错。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军与贾某兰之间的交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结合贾某兰自身违反交通规则行驶的情形,一、二审法院酌定由牛某叶车店承担曹某林、曹某华自担损失的20%,并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付红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北京牛某叶电动车零售店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公安部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2018)

640.jpg


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

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讨论:您认为: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驾驶该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消费者向电动车销售商主张赔偿,电动车销售商赔偿后能否向生产商追偿?如何认定超标电动车的缺陷与案涉交通事故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