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可要求肇事全责方赔偿车辆事故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理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会导致一方被迫停止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的,即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设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因此,受害方要求停运损失赔偿也是正当的诉求。
1、《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停运损失,是否属于间接损失,这里并未明确,且存在争议。我国民法理论一般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停运损失系可得利益损失,并不是所谓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未来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会导致一方被迫停止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的,即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设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修复导致停运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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